《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定点就医医疗费报销须知》
2020年4月
提示:异地居住在浙江省内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定点就医手续后次月起,普通门诊和住院可在居住地的省异地联网定点医院直接使用社会保障卡就医结算。在浙江省内医保定点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已纳入浙江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进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符合特殊病种治疗范围的相关医疗费可以使用社保卡直接结算。除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院外,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仍需现金支付后零星报销。
异地居住在浙江省外的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定点就医手续后次月起,在居住地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可使用社会保障卡,按“就医地目录、参保地待遇”直接结算。其中江苏省、上海市部分医疗机构已同时开通普通门诊直接结算,其他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仍需现金支付后申请零星报销。
一、报销须提供下列材料
1、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医疗电子票据须打印纸质票据后加盖医院印章),并随带门诊病历、费用明细清单(住院提供汇总后的明细清单)、住院病人另须提供出院小结。(以上资料请自行保留复印件)。
2、参保人身份证和宁波开户的银行卡一张或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二、下列情况医疗费不予报销
1、非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
2、不符合规定在药店或医药公司购药、购医疗用一次性材料的费用;
3、票据姓名与本人社保卡姓名不符的, 票据无财政(税务)监制章和医疗机构收费章的;
4、医疗费用票据结算日期后十二个月内未办理审核报销的;
5、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医疗服务项目及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
6、住院期间同时发生的其他医疗费用;
7、其它不符合宁波市医保报销规定的医疗费。
三、注意事项
1、办理异地定点后的次月起方可享受异地定点就医待遇。
2、个人帐户资金扣减、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门诊自负额度,按申请零星报销时所在医保年度的有关标准及身份相对应的待遇执行。
3、异地定点就医报销时,其用药范围可选择使用浙江省或医疗发生地省级医保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范围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费用支付标准按《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执行,其收费若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异地定点就医地区域范围指当地地级市的区域范围,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海南、西藏为直辖市的区域范围或省域范围。异地定点就医期间,因病需转往异地定点就医地区域范围外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由异地就医地区域范围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意见(证明),在转往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按转外地就医有关政策执行。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有转诊意见的)转往当地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下浮10个百分点;转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下浮20个百分点;转往当地医保定点其他医疗机构的,下浮30个百分点。无转诊意见的,经审核情况属实的,上述基础上再下浮10个百分点。
异地定点就医地区域范围外就医费用不能直接刷卡结算,须申请零星报销。
城乡居民医保人员转外地就医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5、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规定的大病特药费用,可按规定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进行补偿。具体请咨询参保地大病保险专窗。
6、参保人员因治疗疾病需要使用符合医保限用规定的抗肿瘤药或重点保障药品,凭当地医保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到当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可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时应提供院外购药处方复印件和相应的用药医嘱。
7、对使用限用药品的参保人员,需提供相应的检查化验单。如使用人血白蛋白的费用需提供使用白蛋白前5日内的肝功能化验单;使用丙种球蛋白须提供6个月丙种球蛋白和血小板化验报告(复印件必须有该医院盖章)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报销。
8、根据我市健康体检相关文件规定,企业退休职工和城乡居民健康体检按照每二年一次的原则执行,部分城乡居民(大于60周岁、中小学生及6周岁以下婴幼儿)执行一年一次的规定。如您是异地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员,请留意具体的体检或报销事宜,可电话咨询0574-12333,或登录参保关系所在的各区县(市)医保局网站查询。
9、医疗费报销时间:全年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
10、报销地点: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可到就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统筹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到参保关系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参保人员也可先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申请。
11、宁波市医保药品目录、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重点保障药品目录、服务项目目录、医用材料目录及上海市开通跨省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名单,可通过手机登录“浙里办”APP,搜索“宁波医保通”,点击“更多服务”,进入“公共或公共-医保业务查询”模块查询。政策咨询电话:0574-12333。
全国联网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可登录http://si.12333.gov.cn查询。异地定点所在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可向当地医保管理部门确认或登录当地人社或医保局网站查询,如上海市的查询网址:www.shyb.gov.cn。
12、报销联系电话:市本级:83865514,海曙区:55883187,江北区:87668426,镇海区:86278024,北仑区:89383834,大榭开发区:89283910,鄞州区:88225092,东钱湖区:88366964,高新区:89288648,保税区:89286550,象山:65768666,宁海:65259098,奉化:88689412,慈溪:63962268,余姚:62770325。